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3年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暨任职资格自查工作的通知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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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4-18 10:16来源: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根据持续加强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决定组织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暨任职资格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依法在浙江省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务所(含分所)及其所属的全体注册会计师。 二、自查内容 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的有关规定,自查是否存在将资格挂靠在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等已不符合任职资格(注册条件)的注册会计师。 三、自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 各事务所应当充分认识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暨任职资格自查,促进事务所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事务所自查、处理与报告 1.自查 各事务所应当于4月20日前,认真核实是否存在挂名执业、非专职执业、已离职、已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受到刑事处罚、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已去世等情形的注册会计师。 2.处理 各事务所应当于4月24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具有以上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办理注销手续。 3.报告 各事务所应当于4月27日前,将自查与处理情况整理成报告表(附件),按属地原则报送给市注协(含电子版与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经自查没有以上情形的事务所,也应当向市注协报送报告表。各事务所对报告表的真实性负责。 四、注意事项 (一)对经自查且已按相关规定对不再具备任职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作出相应处理的事务所,以及已主动提交注销注册申请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不纳入行业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二)省注协将依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规定,对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依法注销注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于省、市两级注协检查发现或经举报核实的违反行业诚信原则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纳入行业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三)省、市两级注协将结合全省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持续整治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并接受社会监督。受理社会公众举报的单位、电话、电子邮箱信息如下: 浙江省2023年受理社会公众举报的单位信息
附件:2023年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暨任职资格自查与处理情况报告表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4月16日 原创声明:此篇为浙江省会计网整理编辑,部分内容源于网络,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浙江会计之家http://www.zjkjzj.cn/h-nd-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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