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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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12 10:18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备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网上报备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报备信息的核查、汇总、分析。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服务、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报备工作。 二、关于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 (一)报备时间。 各事务所(分所)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基本信息报备”模块,完成网上报备工作。 (二)报备数据核查、汇总、分析要求。 市级财政部门在对报备信息进行核查、汇总、分析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并对分所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20〕40号)的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完成对报备信息的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退回并督促事务所(分所)重新上报,确保报备信息准确无误。 2.报备信息汇总后于2022年5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3.对报备信息进行分析,形成各市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2022年5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4.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辖区内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备数据审核情况; (2)2021年事务所(分所)数量、规模分布以及业务收入情况; (3)辖区内事务所(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情况; (4)对辖区内“有照无证”事务所(分所)的清理、后续监管情况; (5)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以及加强行业管理的情况,目前工作中碰到的困难、问题,下一步加强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一)报备的依据。 2022年1月,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财会〔2022〕2号,见附件2),要求各事务所自2022年3月1日起,每年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填列信息方式,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 (二)报备内容与报备要求。 财政部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设立了“自查自纠报备”模块,同时下设“自查自纠报备(除执业质量)”和“执业质量报备”两个子模块,用于事务所如实、完整、详细上报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 1.“自查自纠报备(除执业质量)”子模块上报以下5方面内容: (1)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被处理处罚; (2)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 (3)事务所执业风险防范; (4)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 (5)事务所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方面。 2.“执业质量报备”子模块用于上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情况。 3.事务所填报完成所有内容后,应导出PDF版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备表”,经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事务所印章,通过“附件上传”提交。由于目前系统不支持“导出PDF”后数据再进行修改,因此事务所对填列的信息要认真核查,在确保准确无误后再行导出。 4.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5.事务所应按要求提交自查自纠报告,不按时提交或拒绝提交的,列入年度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三)报备时间。 各事务所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报备(除执业质量)”子模块的报备;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执业质量报备”子模块的报备。 (四)自查自纠报告整理、汇总、分析要求。 1.市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事务所提交的自查自纠报告内容进行核实,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协助省财政厅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1)事务所是否如实、完整、详细上报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 (2)事务所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 (3)事务所的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 对核实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事务所(分所)及时整改。 2.对自查自纠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后,形成各市事务所(分所)自查自纠问题及整改情况汇总表(表样另行下发),于2022年8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四、联系方式 各事务所在报备工作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1.系统设置、密码维护联系人:郑书剑,电话:0571-87057622。 2.报备业务咨询联系电话: 杭州市0571-87828400 宁波市0574-89388021 温州市0577-88523359 嘉兴市0573-82085446 湖州市0572-2150071 绍兴市0575-88126802、88126803 金华市0579-82468731、82886212 衢州市0570-3059958 舟山市0580-2282599 台州市0576-88209961 丽水市0578-2669239 省财政厅0571-87058439 附件: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3月31日 原创声明:此篇为浙江省会计网整理编辑,部分内容源于网络,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浙江会计之家https://www.zjkjzj.cn/h-nd-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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